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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回应:发布公司调查声明
发布时间:2013-7-17 17:50:44  浏览次数:3893

  中联重科[-0.92%资金研报]今天对媒体发布独董调查报告,详细公布相关调查事项,对“间谍门”“海关门”“绑架门”等一系列的舆论传言进行澄清。

  中联重科(SZ:000157)自选股最新价:5.41 0.05 0.92%行情走势大单追踪资金流向最新研报公司新闻最新公告个股股吧优股预测龙虎榜中联重科(HK:01157)最新价:5.13 0.02 0.39%行情走势公司新闻大行评级

  据悉,这篇报告是由中联重科独立董事独立聘请第三方质询机构开展独立调查,历时半年完成,调查报告逐一回应不实报道。

  报告全文如下: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媒体报道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之独立尽职调查报告

  致: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长琨先生、钱世政先生、连维增先生、王志乐先生

  引言

  一、出具独立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下称“天地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国浩”)依据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重科”或者“公司”)独立董事刘长琨先生、钱世政先生、连维增先生、王志乐先生(以下合称“委托方”)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以及委托方于2013年4月18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就相关媒体报道中提及的三一重工[-1.23%资金研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利诱、收买中联重科员工获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事件(下称“2009年间谍门事件”)、“中联重科OA系统遭受黑客攻击事件”(下称“2011年间谍门事件”)、“中联重科售后服务系统遭受入侵事件”(下称“2012年间谍门事件”,“2009年间谍门事件”、“2011年间谍门事件”和“2012年间谍门事件”合称“该等事件”)等相关情况开展独立尽职调查(下称“本次调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根据中联重科《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委托方据此与天地人、国浩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天地人、国浩律师就媒体报道的该等事件的相关情况开展独立尽职调查。

  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媒体报道的该等事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媒体报道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之独立尽职调查报告》(下称“尽职调查报告”)。

  二、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过程

  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对媒体报道的该等事件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天地人及国浩律师首先通过网络查询并审阅了相关媒体的报道,然后向中联重科提交了关于该等媒体报道事件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了作为本次独立调查的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文件清单提交后,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方法包括:对中联重科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并对媒体报道的该等事件涉及中联重科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相应制作访谈记录,赴相关部门对媒体报道的该等事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调阅、复印、摘抄相关部门的文件等。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在本次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对本次尽职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录音、电子照片、文档等原始电子数据进行了证据固定。

  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出具了本尽职调查报告,与此同时,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制作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并留存于律师事务所。

  三、尽职调查报告的申明事项

  天地人及国浩律师依据本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并申明如下:

  1、天地人及国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适当的核查验证。

  2、在本次调查中,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假定,任何向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披露信息的披露方,其信息披露行为均已获得合法且必要的授权,其所披露的信息系基于披露方所了解和掌握的事实,不存在任何伪造、编造、捏造等导致披露方向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所披露的信息构成虚假或不实信息的情形。

  3、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同意将本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委托方,并愿意对本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联重科保证:其已经向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对于本尽职调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天地人及国浩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中联重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征询、访谈。

  6、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就任何人对本次调查中天地人及国浩律师获取的但未能置于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完全控制之下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使用或披露行为免责。

  7、天地人及国浩律师保留对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解释权和说明权,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尽职调查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同意委托方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本尽职调查报告,同意委托方部分或者全部引用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以及向任何第三方部分或者全部地披露本尽职调查报告。

  9、任何天地人及国浩律师以外的主体对本尽职调查报告的使用、引用或披露应当避免造成第三方对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片面的、歪曲的、错误的或者误导性的理解,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对由此引发的后果免责。

  尽职调查报告正文

  一、对2009年间谍门事件的调查

  (一)针对2009年间谍门事件的相关媒体报道内容

  2012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环球企业家》杂志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环球企业家杂志”(http://e.weibo.com/1657236125/z7okJz529)中发表一篇名为《三一恨别长沙梁稳根的内心独白》的文章(下称“《三一恨别长沙》”,详见本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一)。2012年12月,《环球企业家》杂志将上述文章做个别修改后在其网站(http://www.gemag.com.cn/8/30862_1.html)及书面刊物《环球企业家》杂志(2012年12月上月刊,第23期,总第266期)上刊登。

  《三一恨别长沙》文中“变本加厉”章节的第8、9自然段称:

  2009年,中联重科就曾炮制的三一重工“间谍门”事件,将企业间普遍存在的经营信息收集活动上升为间谍活动。这是三一与中联的第一次剧烈交锋。“我们中了中联的圈套,这个故事搞得像无间道一样。”梁林河说。在此事曝出数月前,一位市场部副部长建议梁林河在三一外部单独设立信息搜集部门,如此方便撇开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该下属还建议购买摄像机等微型监控设备——这些事后均成为三一间谍案的罪证。极富戏剧性的是设备购回的第二天,警方就对三一市场部展开搜捕查封。

  中联重科称三一“通过采用间谍工具与手段,利诱、收买同行企业要害部门、关键岗位员工,非法获取了包括中联重科在内的34家同行企业数以千计的商业秘密”。公安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市场部副部长竟拥有中联的集体户口。“我买东西签字的手续都在中联手上。后来我们得知被抓的人事后还去了中联任职。”梁林河说。三一重工市场部因此被“抄家”,其市场研究系统最终陷于瘫痪,用于保存经营数据及各类分析报告的电脑至今被查封仍未归还。事后,梁稳根告诫下属:“要走大路,不能走歪门邪道”。

  (二)对2009年间谍门事件的调查及结论

  就上述媒体报道内容,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查阅了中联重科提供的相关文件;对中联重科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情况;前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了涉案人员文某的户籍信息;前往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向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前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调阅并复印了相关司法文书。

  经天地人及国浩律师调查:

  1、2009年“间谍门”事件系原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员工张某收受三一重工商务部员工文某贿赂,并向文某出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一案。该案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立案侦查,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已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认定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司法机关查明,文某确有利诱、收买中联重科员工张某,并非法获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该案中,中联重科是实际受害人。国浩及天地人律师认为,《三一恨别长沙》一文称中联重科“炮制”了2009年“间谍门”事件,“炮制”一词含有编造、编制的贬义,但上述事实客观存在。因此,《三一恨别长沙》一文称中联重科“炮制”了2009年“间谍门”事件,与客观事实不符。

  2、该案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三一重工人员仅文某一人,经司法机关查明,其于该案案发时在所谓的“新洛普公司”任职,但实际为三一重工商务部员工。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文某户籍关系挂靠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该中心可为包括中联重科员工在内的社会公众提供户籍管理服务,但并不限定于仅为中联重科的员工提供户籍管理服务,因此,不存在文某拥有中联重科“集体户口”的情况,且文某从未与中联重科建立过劳动关系。因此,国浩及天地人律师认为,《三一恨别长沙》一文中关于“……发现该市场部副部长竟拥有中联的集体户口……被抓的人事后还去了中联任职”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对2011年间谍门事件的调查

  (一)针对2011年间谍门事件的相关媒体报道内容

  2012年11月28日,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刊登了一篇名为《三一重工迁都背后真隐情间谍门事件成总部搬迁导火索》的文章(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2/11-28/4363665.shtml,详见本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二),文中第6、7自然段称:

  实际上,就在三一集团决定将总部迁离长沙之前不久,三一重工的“间谍门”事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

  近日,一份题为《工程机械行业之耻:三一重工三爆商业间谍案》的网帖爆出了三一重工施之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间谍行为,提到了三起分别发生于2009年10月、2011年6月和2012年11月的间谍案。网帖将这三起案件表述为:……其二、三一重工雇佣黑客组织,攻击中联重科OA系统窃取商业秘密……

  (二)对2011年间谍门事件的调查及结论

  就上述媒体报道内容,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对中联重科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相关情况;前往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向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前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调阅并复印了案件卷宗材料。

  经天地人及国浩律师调查:

  2011年“间谍门”事件系齐某、苗某、付某、韩某四人涉嫌非法获取中联重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该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立案侦查。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查明,2011年,三一重工市场策划部分析师杨某联系韩某要求其调查搜集中联重科有关销售方面的内部机密资料,并许诺事后支付相应报酬,后韩某通过付某、苗某将此事转交给齐某实施。齐某于2011年6月实施了攻击中联重科OA服务器系统的黑客行为,并非法获取中联重科环卫及路机等部分的各类销售文件。韩某、付某将齐某获取的中联重科文件交给了杨某。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于侦查完结后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对上述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查明的情况予以认定。

  中联重科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谅解函》,表示鉴于湖南经济发展的大局,同意对齐某等四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检察机关依法酌情处理。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齐某等四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单位中联重科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齐某等四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天地人及国浩律师认为,虽然检察机关对齐某等四人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是经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查明,应三一重工员工杨某关于搜集中联重科有关销售方面机密材料的要求,齐某等四人确有以非法入侵中联重科OA服务器系统,并非法获取中联重科机密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该等行为导致中联重科大量机密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因此,中联重科OA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并被窃取商业秘密的事实客观存在。

  三、对2012年间谍门事件的调查

  (一)针对2012年间谍门事件的相关媒体报道内容

  《三一恨别长沙》文中的第5自然段称:

  11月5日,三一再度曝出“间谍门”事件。中联重科称其采用技术手段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还从湖南农业大学等本地高校物色情报人员。三一一名员工被抓,一名员工被监视居住。这一切令梁震怒不已。“他一直在忍,忍到最后有点灰心丧气了。”三一集团董事梁林河说。

  《三一恨别长沙》文中“变本加厉”章节第12自然段称:

  类似的攻击层出不穷,有时甚至达到匪夷所思的境地。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大会议期间,中联重科称三一在湖南农业大学等本地高校物色商业间谍,警方随后直接前往三一总部进行跨境抓捕,具体由常德市汉寿县——詹纯新家乡的公安部门实施。而对此案件,湖南省、长沙市等公安部门却一无所知。事后,湖南省主要领导获知此事后批示要求放人。

  (二)对2012年间谍门事件的调查及结论

  就上述媒体报道内容,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查阅了中联重科提供的相关文件;对中联重科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相关情况;前往汉寿县公安局,向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摘抄了相关司法文书。

  经天地人及国浩律师调查:

  1、2012年“间谍门”事件系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位于汉寿县的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被非法获取数据一案。汉寿县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员工黄某、中联重科原员工甘某涉嫌利用盗用中联重科员工账号的方式入侵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中联重科商业信息数据,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员工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黄某、刘某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甘某被汉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期限届满被解除监视居住。上述情况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天地人及国浩律师认为,《三一恨别长沙》一文中提及“三一一名员工被抓,一名员工被监视居住”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作为一起网络犯罪,被入侵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是否属于犯罪地,是汉寿县公安局是否对本案有侦查权的关键。

  根据2012年11月5日公布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中联重科混凝土分公司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位于汉寿县,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汉寿县公安局对该案有侦查权。虽然汉寿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时,上述司法解释尚未正式实施,但根据2001年12月16日公布并于次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天地人及国浩律师认为,本案中,汉寿县公安局对该案具有侦查权。

  四、关于《三一恨别长沙》中其他内容的调查

  天地人及国浩律师注意到,《三一恨别长沙》一文另有提及其他事件,虽未指明系中联重科牵涉其中,但基于读者对该文章的一般理解,可能会做出中联重科与该等事件有关联的理解和推测。因此,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基于勤勉谨慎原则,对该等事件进行了适当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海关门”事件的调查

  1、《三一恨别长沙》一文中提及“海关门”的主要内容

  “知情者称2012年3月6日,梁稳根之子梁在中的助理曾接到星沙国际邮局的通知,要其前去领取梁在中的国际包裹。其助理在国际邮局领取邮包时被误认为是梁在中本人,早已布控在场的3名自称是长沙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以包裹有问题为由将其带回海关,并进行长达6个半小时的审讯。在审讯室,其助理被当做嫌犯控制起来,指控其有走私行为。”(摘自《三一恨别长沙》,“阴谋与绑架”章节第2自然段)

  “这一执法过程疑点颇多—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审讯室旁边甚至已提前安排大量媒体记者,对逮捕过程全程拍照。”(摘自《三一恨别长沙》,“阴谋与绑架”章节第3自然段)

  “实际上,海关所查的包裹内并无违禁的物品,其目的在于“搞臭”三一。“这些人不仅派人四处抓捕梁在中,还到梁稳根董事长家中及三一总部进行搜查。”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袁金华对《环球企业家》说。”(摘自《三一恨别长沙》,“阴谋与绑架”章节第4自然段)

  2、对上述报道的调查及结论

  就上述报道的内容,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前往长沙海关,了解相关情况。

  经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向长沙海关了解,2012年确有梁某因涉嫌走私被调查一事,该事件是海关依据其法定职权独立做出的执法行为,与其他企业、部门、人员无关。

  (二)对“绑架门”事件的调查

  1、《三一恨别长沙》一文中提及“绑架门”的主要内容

  “对于死亡,梁在中曾经有过一段恐怖经历。2010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计划视察三一宁乡产业园,梁在中清晨驱车前往宁乡,参加此次的接待工作。车行至星沙地段之后,他被一辆精心伪装的假警车尾随,装扮成警察的歹徒上前将其车拦下,并密谋将其绑架。”(摘自《三一恨别长沙》,“阴谋与绑架”章节第9自然段)

  “幸运的是这一计谋被梁在中的司机识破,在遭遇辣椒水、催泪瓦斯等袭击后梁得以侥幸脱逃。”(摘自《三一恨别长沙》,“阴谋与绑架”章节第10自然段)

  “该案最终告破,不过,主犯在抓捕过程中蹊跷自杀,此案因此被蒙上一层阴影。后来梁在中得知,绑架者曾在其车内秘密安装GPS定位系统,绑匪曾尾随伺机作案达数月之久。”(摘自《三一恨别长沙》,“阴谋与绑架”章节第11自然段)

  2、对上述报道的调查及结论

  就上述报道的内容,天地人及国浩律师前往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向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了解相关情况。

  经天地人及国浩律师调查,该案件中,三名被告人熊某、冯某、孙某因见财起意,在对梁某实施绑架行为后,又对另两位与梁某乘坐同一品牌车辆的受害人实施了绑架行为。该案件已经法院依法判决,事实清楚,无证据显示该案与中联重科或中联重科员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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