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共邢台县委、县政府消息称:为依法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彻底杜绝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等文件精神,邢台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动;此次行动主要目的是杜绝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违法行为,便于今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也杜绝因此而发生变相敲诈勒索采矿企业案件的发生。
中共邢台县委书记宋洪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将一查到底,查实一家查处一家,绝不姑息。
中共邢台县委宣传部向华新报记者介绍,中共邢台县委、县政府此次“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动,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早在2009年11月27日邢台县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告》,并督导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执行,如今已经形成硕果。
据本报记者核实,此次中共邢台县委、县政府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主要以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采大检查,对所有无证盗采的矿山,严格按照“三不留一充填”标准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采矿活动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无证、无照采矿、生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在全县境内从事无证非法采矿的挖掘机、铲车一律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撤离非法采矿区;所有车辆不得从事运输无证非法矿点开采的矿产品,一经发现,从严处罚;矿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干部及村民和其他群众不得非法占有国家资产资源,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不得以开发荒山为名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占地、道路等一切便利条件,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立即予以取缔;县国土、公安、林业、水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肃查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据盗采造成资源破坏的数量,经国土部门评估,凡盗采资源价值不足5万元的,依法从严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对查实的举报,凡盗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给予第一举报人相应奖励(监督举报电话:321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