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生了一桩匪夷所思的事。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与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水隧洞施工《补充协议合同》,其中第二条为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全面复工后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于主合同外额外补偿其100万元。但因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单方违约未予履行,在双方协商之际,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竟派人将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留存的唯一一份《补充协议合同》原件抢走。甚而在抢走合同后,竟偷梁换柱,将自己公司留存的另一份合同原件中的100万元,胆大妄为篡改成1200万元,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约。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抢夺合同、欺诈诉讼的严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被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胜诉,令人惊诧。
强抢合同偷梁换柱 变造协议内容
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戴祯祥介绍说, 2012年4月16日,他们公司作为业主与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水隧洞施工《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对方违约未予履行。正当公司管理层商议是与对方另行协商再签协议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时,2012年5月11日,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谢玉平及其胞弟前往戴先生公司的办公处,以查看双方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为由,借机强行抢走戴先生留存的《补充协议合同》原件。案发后,戴先生立即报警,兰州市公安局东岗西路派出所当即派员出警处理此事。但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谢玉平拒绝交出《补充协议合同》原件,并向办案民警表示已指示其胞弟销毁协议。2012年5月14日办案警官对谢玉平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能够反映谢玉平及其胞弟抢走《补充协议合同》的全部过程。
正当戴先生公司联系公安机关解决该事时,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竟突然于2012年5月28日,将其留存的另一份《补充协议合同》原件中补偿100万元的内容变造、修改为1200万元,将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诉至甘肃省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谋求巨额非法利益。该案随即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未依职权审查认定证据,法院错误裁判
该案一审中,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不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大量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伪证的有力抗辩主张,而且向法院提交了包括上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涉案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证言等在内的诸多有力的直接证据。然而,一审法院其后仅以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为原件,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原件为由,错误判决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向道隧集团成都工程公司支付补偿款1200万元。
法院错误认定伪证,并对非法抢夺、毁灭证据的行为纵容,是导致错判的关键因素。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一审代理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的周新皓律师说,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谢玉平伙同其胞弟使用暴力手段抢夺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留存的重要合同原件,又对其留存的另份合同原件进行变造、修改,并依据篡改后的协议将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以谋求巨额非法利益,是不争的事实。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对上述事实有详细的记录,戴先生公司在一审中也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有力证据和充分的抗辩理由,并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申请法院移送至公安机关申请书》,请求一审法院在向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后将本案相关的犯罪嫌疑线索及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一审法院未能依法办案,随即以公安机关不受理该案为由口头驳回了戴先生公司的申请。
一审开庭审理时,周新皓律师即作为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提出,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2012年4月16日的《补充协议合同》第二条中1200万内容显然是经人刮除打印字迹后手写形成,经涂改的证据内容不符合合法的证据形式要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14日对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谢玉平所作询问笔录表明,谢玉平确曾于2012年5月11日抢走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留存的该协议原件,这就造成了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该份所谓协议原件成为一份明显经变造、篡改的孤证,对于该证据,提交方必须另行提供其他旁证来印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应作为违法证据予以排除。而且该份证据尚有以下几点能够明确证明其纯系变造、篡改:一是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的总监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均能证明,2012年4月双方产生纠纷后,监理单位居间调解如何测算形成补偿100万元协议的整个过程。二是按照生活经验和交易惯例,经过修改的数字、金额、日期、姓名等重要内容应该由负有给付或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重新确认,重新加章或由代理人捺印。双方于4月9日签订的协议就在修改后内容上由双方加盖公章,显然此修改协议的方式属于双方均认同的惯例。三是该项工程为总价承包合同,总造价仅为4676万余元,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目前仅完成隧洞开挖及一次支护780米(不足总工程量的30%),扣除相关税费后应结工程款为1271万余元(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已支付),作为业主的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怎可能超出预算一倍,凭空另行补偿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1200万的巨款。四是该1200万的款项不可能凭空而来,双方如何计算得出,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根本不能给出合理释明。
强抢合同篡改内容非法获巨利,会产生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
周新皓律师强调说,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还不是法院是否秉公办案,是否严重侵害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问题。其实质是严重干扰、阻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甚至是对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执法能力的公然挑衅。合同签订者不愿履行协议就策划采用欺诈、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毁掉协议原件,甚至对自身留存的协议原件进行变造、修改后通过诉讼途径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如果不能杜绝并严厉打击,任其肆意妄为,必定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他人必对其行为争相效仿,造成的负面社会恶果可想而知。如此何来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何来稳定团结的和谐政局!(舟曲华夏电力有限公司经理 戴祯祥)
|